孙明与李金菊、原审第三人孙克秀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孙明与李金菊、原审第三人孙克秀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金菊。
第三人:孙克秀。
再审申请人孙明与被申请人李金菊、第三人孙克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孙明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孙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明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方 红
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永红

2015-03-05 22:12:14 浏览:

本栏目:深圳龙华律师

上一篇:莫家勇、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下一篇:武汉天下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龙华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