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江 干 区 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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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调解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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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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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址:云南省曲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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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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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吴某某,女,1961年,汉族,经商,住址:浙江省义乌市。经营地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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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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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江某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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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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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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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原告王某某支付理赔款人民币27000元,于2015年11月2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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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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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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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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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已于2015年10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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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叶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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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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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王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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