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1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负责人:吴江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谢亚琪,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
被告: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刚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向东,该中心负责人。
被告:丁刚虎。
被告:饶克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湖北示阳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丁刚虎、饶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2521元,减半收取16260.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周 冰
代理审判员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沈林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