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耿威、被告鞠梦量、张金凤、武汉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耿威、被告鞠梦量、张金凤、武汉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毕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勇、喜军,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耿威。
一审被告:鞠梦量。
委托代理人:黄厚祥,武汉市黄陂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张金凤。
一审被告:武汉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利,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耿威、一审被告鞠梦量、张金凤、武汉市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捷开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8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审被告鞠梦量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根据申请人与世捷开元公司之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申请人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一审被告鞠梦量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世捷开元公司作为车辆所有人、张金凤作为鞠梦量的雇主,应当对被申请人耿威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判令申请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起再审申请。
鞠梦量提交意见称,商业第三者责任的保险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有效,对一审原告无约束力,被答辩人代为赔偿后,依法可以向投保人追偿。答辩人受雇于张金凤,其行为是职务行为,且无重大过错,超出保险范围的也只能依法由其雇主张金凤赔偿。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龙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一审答辩时辩称意见为:1、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是事实,我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2、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过高,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费用;3、我公司已先行支付10000元医疗费,应予扣减;4、诉讼费、鉴定费不由我公司承担。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答辩意见,申请人在本案审理期间并未提出鞠梦量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车辆的抗辩意见,相反申请人在答辩时明确表明该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即该公司在诉讼中作出了同意承担保险责任的意思表示,此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判令申请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现以因鞠梦量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因此申请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申请再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方 红
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永红

2015-03-05 22:12: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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