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食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好味特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武汉新食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好味特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1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新食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兴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平、陈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学军,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强明,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武汉好味特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容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武汉新食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武汉好味特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3)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方 红
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永红

2015-03-05 22:11: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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