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5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福荣代某,女,195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代富荣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4)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龙华,上诉人周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张文霞
代理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赖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