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1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时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体文,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市地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江夏一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方 红
代理审判员  蔡晶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永红

2015-03-05 22:11:55 浏览:

本栏目:深圳龙华律师

上一篇:武汉新食代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武汉青山商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好味特饮食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案例

下一篇:吴福喜与武汉市龙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夏顺涛、夏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龙华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