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程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案例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屈某,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龙华终结。
2013年4月,程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程某与屈某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的权利份额,诉讼费用由屈某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程某与屈某于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6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9年屈某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程某于2011年7月向本市汉阳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汉阳区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屈某上诉,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调解和好。现程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一审另查明:程某与屈某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武汉市汉阳区郭家湾430号(现在的号码为442号和443号)右边(西边)两间四层房屋的权利份额。程某与屈某有17,000元夫妻共同债务。屈某称程某与屈某尚有夫妻共同存款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
一审又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屈某及所在监狱管教干部表示,屈某的减刑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将于2015年刑满释放。
一审法院认为龙华:程某与屈某系自由恋爱结合,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屈某婚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引发夫妻矛盾。现屈某刑期将满,坚决要求和好,并表示愿意为夫妻感情和好作出努力。目前屈某正在监狱服刑,对于财产问题举证存在困难,程某此时提出离婚屈某无法接受,存在过激言行。故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对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程某与屈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00元,由程某负担(已交纳)。
判后,程某不服,以屈某道德败坏,双方已成为仇人,不可能在一起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判决程某与屈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双方现有财产;本案上诉费由屈某承担。
被上诉人屈某则答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龙华:程某与屈某系自主婚姻,双方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屈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夫妻双方感情发生裂痕,但在2011年的离婚诉讼中,在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在二审中程某又与屈某调解和好,说明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自2011年至今,双方感情并未出现新的变化,现屈某刑满释放,并表示坚决不同意,一审为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判决不准程某与屈某离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黄 更
审判员  陈继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肖 华

2015-03-05 22:10: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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