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邹汉华,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
龙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华,上诉人高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张文霞
代理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赖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