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正观与嘉兴艾尔柯暖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沈正观与嘉兴艾尔柯暖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平民初字第1901号
原告:沈正观。
委托代理人:王中强、金耀。
被告:嘉兴艾尔柯暖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力助。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正观与被告嘉兴艾尔柯暖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正观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沈正观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正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沈正观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陆丽燕

2015-03-05 22:06: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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