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518号
原告:武汉市仟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力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琼、林芝,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龙华律师。
被告:连碎珠。
委托代理人:刘兆君、韩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
被告:朱建平。
被告:唐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仟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碎珠、朱建平、唐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仟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原告武汉市仟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仟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44元,减半收取3407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武汉市仟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电波
代理审判员 郭 策
人民陪审员 胡 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毛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