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嘉平民初字第2027号
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水根。
委托代理人:陈一峰、金耀。
被告:张克东,住安徽省萧县杜楼镇纵元庄行政村纵元庄,现住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佳业花苑11幢2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707026433。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克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豪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美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儒

2015-03-05 22:06: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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