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案例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嘉平民初字第259号
原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金平。
委托代理人:朱谨。
被告: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建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茂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龙华,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平湖市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丽燕

2015-03-05 22:06: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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