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293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明。曾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2月2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0日被莲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刘小明、彭某某、朱某某伙同汪正(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伺机作案。后在河田村南边旧村七巷2号四楼被害人邱某某的出租房门口,由朱某某看风,刘小明等人使用工具撬开房门,入内盗走邱的挂包一个(内有现金3200元、一部价值350元的诺基亚手机)、组装电脑一套(价值2141元)。得手后,刘小明等人欲逃离现场时被邱某某发现,刘等人即分散逃跑。后刘小明被邱某某及闻讯的群众抓获,当场起回被盗的财物。公安机关后于2013年3月27日先后抓获彭某某、朱某某。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证人方某甲、方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违法人员信息表,说明材料,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刘小明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彭某某、朱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亦没有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结伙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盗窃罪对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定罪处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小明、朱某某、彭某某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小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刘小明、彭某某、朱某某结伙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犯罪未遂,认罪、悔罪,刘小明是累犯,朱某某有前科,彭某某没前科。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合理有据,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笑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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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8 11:11: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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