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何军华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东二法刑初字第11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军华,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刘某某、肖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3)1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军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旭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军华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月2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XX酒店开展清查行动,后在该酒店1615房内抓获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何军华,从何的身上及包内缴获可疑白色粉末61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可疑颗粒14.5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陈某某、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检验鉴定报告,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毒品缴交收据,户籍证明,被告人何军华的供述和指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军华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军华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军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军华无视国法,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军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军华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军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灿钟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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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8 11:11:3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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