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国友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汪国友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东二法刑初字第367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国友,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息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息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7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国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国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开始,被告人汪国友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冰毒吸食。2013年6月7日21时许,汪国友与朋友黄某某(另作处理)搭乘一辆摩托车经过东莞市虎门镇太平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治安队员当场抓获。后民警在汪国友身上的挂包内搜出可疑白色粉末1包、可疑白色晶状物体9包和可疑白色晶体2瓶、可疑红色药丸2包。经鉴定,白色粉末净重51.25克,检验出氯胺酮成分;白色晶体净重146.41克和红色药丸净重1.98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陈某某、韩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张某、邓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照片,检验鉴定报告,通话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说明材料,被告人汪国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汪国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国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汪国友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十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汪国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40多克,认罪,没前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汪国友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7日起至2022年6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挂包1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
人民陪审员  李海娣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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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8 11:11: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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