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许XX于1998年7月6日进入深圳一家外资公司,担任生产线组长岗位。工资结构一直是基本工资+加班费的形式,近一年来,许XX的月平均收入是4500元左右。2014年8月,该公司为了逼迫许XX自动辞职,恶意变更许XX的工作岗位,且不再同意许XX的加班要求。导致许XX没有加班费,每月只能领取基本工资2000余元。许XX不服,向深圳市西乡劳动监察机关进行投诉,但未能获得满意的投诉结果。后许XX委托周君红律师代理本案。
裁决结果:
通过周君红律师的努力,本案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审理程序。二审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处:深圳外资公司向许XX赔偿9万多元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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