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是一起15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但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并没有实际支付被告该借款。庭审时,原告仅仅提供了三张各50万元的借条,但没有提供150万元的支付证明、资金来源以及自有财产变动情况等的证明,该案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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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判长、审判员: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河南中丰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郑某某、郝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为李某诉郑某某、郝某某、安阳**医院借贷纠纷一案中郑某某、郝某某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本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本案郑某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原告起诉是虚假诉讼,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 被告郑某某向法院提供与李某之间的手机通话录音(2014552015130,庭审中,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其中201455日录音内容中,原告李某说:“他以我的名义起诉你了,你知道不知道?”被告郑某某说:”我就问你这个事咧,这是空条,他咋以你的名义起诉了......”原告李某说:“我要是起诉,那跟落井下石有啥区别...那不跟趁火打劫一样吗?我良心上也过不去呀......”此内容表明原告李某对郑某某主张的本案三个借条是空借条的事实没有否认,应视为默认,且其还主动说,是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等事实。所以,该录音内容可以证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并没有发生,实属虚假诉讼。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201582日,原告李某庭审陈述时称:“ 我是20147月份借给被告的,具体时间是721日、22日、23日,实际借款时间是723......。” 代理人认为,李某对其借给被告钱的年份和日期这一最基本事实都说错了,可以充分证明150万元借款的虚假性。150万元不是小数目,如果借款真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出借人是不会记错具体日期的,但原告竟然记不清借款的年份(把2013年说成2014年),对借款的具体日期也不能正确说出(将2013720日、21日、22日的借条说成2014721日、22日、23日),原告李某的陈述的内容与其提供的借条记载内容明显矛盾,更进一步证明了其150万元借款的虚假性。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郑某某没有在三张借条上加盖安阳**医院的印章,且其中两张借据存在涂改痕迹,明显是伪造的,均不具有借据的真实性。2015130日的录音内容可以证明,医院的印章、营业证等所有证件都在案外人李某某那里,郑某某确实没有在借条上加盖医院的印章,该印章是案外人李某某后来私自加盖的。另从借条可看出,借条是2013722日同一天出具的,20日和21日明显是更改的,按借贷常理,借款人借款时应当同时出具借据,而不可能在收到借款两天后才出具借据,因此,该三张借条不具有真实性。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经过开庭审理,代理人认为,原告李某没有正当职业,其主张150万元借款是自有资金,现金支付,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资金的来源及自有财产变动情况等,也没有提供150万元借款的交付证明。150万元的借款数额巨大,原告不可能在自家存放这么多的现金,也不可能现金交付,因此,根据《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本案原告李某是虚假诉讼。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人:陈晓攀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 年 9 月 10 日 fyn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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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9:4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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