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诉韩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购房人吴某某与卖房人韩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因户口迁出事宜出现争议,影响了房屋过户的时间。后因房价上涨,韩某返回,不同意买房,最后诉至法院,我方一审胜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中闻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吴霄汉、杨乃芬的委托,指派吴春华律师担任两位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与被告韩凝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现根据相关证据及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从相关证据看,原告及中介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被告拒绝,并违法解除合同;
事实上,被告违约的动因是房价上涨,以户口不能迁出为借口,不同意原告及中介提出履行合同的要求。但被告明知以户口作为理由在法律上得不到支持,便反咬一口称原告不愿付款,但却提不出任何证据。
一、被告违法合同约定,拒绝与原告共同办理房屋过户及相关事项
从原告提供的与被告的对话录音中可以看出,原告多次强调马上可以去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被告要么不正面回答,要么转移话题,就是不同意与原告一同办理过户,其违约行为非常明显。
另外,从与中介的录音中也能看出,中介多次催促被告,而被告称原告交中介费,中介会倾向原告,这也不符合生活常识。买卖房屋一般都是买方交中介费,而且中介收取居间服务费的条件是促成交易,所以中介会努力促成交易,督促双方完成交易,交易成功对中介是有利的。
二、被告解除合同违法,再次违约
被告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时间是原告逾期付款时间超过15日。也就是说,即使原告逾期付款,被告也必须在原告违约15日后具备解除合同的权利
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交付房屋并过户的时间为2009年8月25日之前,逾期15日内的,双方均无权解除合同,但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在2009年8月30日即通过短信方式解除了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只能证明被告再次违约。
三、附件五约定的是原告的付款时间,不是约定被告交房义务
原被告双方均承认没有签订附件五,附件五约定的是原告的付款时间,付款时间已经在《补充协议》有了约定;而且附件五是约定原告付款时间,如果被告认为不签署附件五就无法确定原告的付款时间的话,那只能是对原告的违约责任无法确定,对原告会更有利,不影响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四、被告提出原告违约没有证据,且其提出原告违约的理由经不起推敲
1、被告提出原告违约的目的是为了节省房款的银行利息,只是被告的单方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而且也不符合生活常识。原告早在7月14日就准备好房款存在了银行,其活期银行利息低得可怜。在当时房价疯涨的情况下,谁都不会这么做,而且到了8月25日还不交房款,谁会这样去省银行利息。
2、当时房价飞涨,原告急于得到房屋,原告不具备为获取一点银行利息而违约的动因。
五、被告未指定账户,原告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的交房款款义务与被告交房应同时履行,在被告不配合的情况下,原告也没有单方履行的义务
按照合同约定,需双方到场,被告指定账户,原告付款。但被告未指定账户,致使原告无法完成付款义务。而且证据已显示原告早就准备好了房款,在银行出具的证据中已显示此款的用途为房款。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
代理人:
2009年 月 日
补充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的与被告谈话的录音证据及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短信,被告均已认可
1、录音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在8月25日强烈要求被告办理过户手续,户口不影响过户。同时也能体现出原告在8月25日前的想法,即户口不影响过户。可以推理出,这不应该是原告当天打电话时的想法,应该是之前想法的延续;而事实上原告在8月25日之前也曾经向被告提出过同样的请求。
2、在8月25日原告打电话之后还有15天的履行期限,原告录音中多次强调马上可以过户,被告一直未同意,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就发出短信解除合同。
3、被告在录音中对原告提出的马上可以过户的请求一直在转移话题,不正面回答,体现出被告不同意原告过户请求,又不想承认是自己违约的一种心态。
另外需强调的是,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手机短信时,就已经表明被告违约了。因为其发出短信的时间是合同履行期内。
二、双方商讨户口问题不应该影响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告也一直强调户口问题不影响过户
户口问题是原告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出现的,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在原被告发现此事后,双方一直在就此事进行磋商,却没有达成协议。但无论此协议是否达成,双方都没有据此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原告还一再强调户口不影响过户。而被告却执意违约,对原告的请求置之不理,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发出解除合同的短信。
另外,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也未提及户口问题,也未提出是因双方商讨户口问题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其解除合同的原因也不是因为户口问题。这表明被告自己也清楚户口问题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也不应该因为此事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
代理人:
2009年 月 日
本栏目:深圳龙华律师
上一篇:历史遗留房屋确权案
下一篇: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由谁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