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合议庭:
受本案被告人邰某某亲属的委托,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志垒律师担任被告人盗窃一案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介入本案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特别是通过庭审调查,我认为,本案的性质已经清楚,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及盗窃财物价值的认定,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 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之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讲,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盗窃前,也是因为被告人儿子总向被告要一部苹果手机,而当被告人在被害人处看见苹果手机后,便产生了拿走的想法。被告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为坦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从主观犯罪动态讲,被告人患有中度抑郁症状,日常生活能力功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社会功能存在明显的功能缺陷(以上以法医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准),而被告人犯罪时,也正是被告人“抑郁发作”阶段(鉴定结论第11、12页)。辩护人认为,定罪上,被告人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但从量刑上,被告人系抑郁症病人,案发时处于抑郁发作,而其又有抑郁病史,应当比照常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根据“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从犯罪的后果来讲,本案没有造成多大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只是秘密地侵犯财产,没有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及人身权利构成危害,涉案的被盗物品已经全部追回。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向被害人积极认错,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犯下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六、被告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开庭前按照涉案金额双倍向法院缴纳了罚金。
七、建议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请求法庭郑重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
张志垒 律师
2015年5月18日
本栏目:深圳龙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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