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洋,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倪亮,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
龙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龙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王家湾十升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吴翠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智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龙华律师。
上诉人徐洋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洋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华,上诉人徐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26.5元,由徐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立新
审判员 黄 更
审判员 陈继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