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鹏,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志林,湖北松竹梅律师事务所
龙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丹,男,58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
上诉人冯鹏因与被上诉人沈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鹏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龙华,上诉人冯鹏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冯鹏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斌
审 判 员 张文霞
代理审判员 丰 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汪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