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电子邮件、短信订立合同在实践中问题之评析

传真、电子邮件、短信订立合同在实践中问题之评析
  • 笔者曾代理一起国际贸易案,生产商中外合资公司与贸易公司就订购30万美元钢材进行洽谈。双方一直通过传真与电子邮件方式进行联系。最后形成买卖合同时,由贸易公司传真一份定单合同,上面盖了贸易公司章,合资公司收到后,没有盖章回传,而是直接准备货物,派车运到天津港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该批货物是贸易公司要出口到美国的。于是,贸易公司要求合资公司直接开了以美国公司抬头的发票、装箱单。后来,货款未收到,合资公司在中国法院起诉贸易公司,而贸易公司否认与合资公司有任何贸易往来。合资公司以大量的传真和电子邮件为证。但贸易公司或者否认收到该传真,时而否认传真的真实性,也否认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使得原告的举证责任异常加重。结果,有一份关于诉讼时效的很重要的电子邮件,没有其他的证据加以互相印证,法院不予采纳, 原告因诉讼时效而败诉。

    传真的效力:在实践中,不能简单概括为有效或无效,而有一些前提条件。

    西方国家诚信制度在诉讼中建立的比较完善,如果假证其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关于传真和邮件的认定,远不如中国复杂。

    1, 从传真的形式看,以前的热敏纸传真,优点是形式上与复印件不同,其客观真实性强,弱点是保存时间短;如果以另外复印的形式保存,失去了原件的特性。在后来的普通纸传真,如果以色带打印,与复印件在形式上以肉眼就可分清,证明其客观真实性较容易。后来的以墨粉形式的普通纸传真,以及数码传真,与复印件无异,很难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诉讼中造成困难。

    2, 关于传真形成的时间,由于上面的日期可以设定,使得抗辩进一步证明传真时间,变成合理的抗辩,给举证进一步造成困难。

    3, 关于传真是否收到,虽然自己可以拿出收到的对方发来的传真来证明自己收到了对方发来的传真,但是,怎样证明对方确实收到了自己发的传真?因为自己手上是一份原件底稿。

    虽然存在以上困难,但是,好在现在的证据规则,不会那么死板地要求无限提高证明标准,在业务中,通过其他的证据,与传真和邮件互相映证,使法官合理地认为传真和邮件的真实性。如果只有一份或极少的几份传真或邮件,那么要小心在诉讼中不利。此种情况下,事后或同时签定原件的文件,就很必要。

    4, 电子邮件、网页的存在,有时需要进行公证其存在,尤其是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且对方否认,且该否认和年合理的情况下,这要综合评估成本、重要性等因素来决定。

    5, 手机短信,也要通过电信来证明其存在与时间。需要注意的是,电信之通话记录一般仅保留6个月不等的时间。

     

2014-08-05 21:56: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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