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罗钟亮。
委托代理人俞海涛。
被告姚晨。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舒怡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该款被告仅归还5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
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舒 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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