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
被告: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钟亮、俞海涛。
原告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农历2013年二月初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50000元。在农历2013年三月初六,二被告共同给原告补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农历2013年二月初六至农历2014年正月十六日。嗣后,二被告仅归还原告95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1500000元未还。现要求: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付息,原告要求其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未收到其中450000元借款,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该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
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元,由被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龚洁茹
本栏目:深圳龙华律师
下一篇: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