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许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西湖路山水锦城小区附近将马某撞伤,随即马某被送至苏北人民医院救治,住院一个月后出院,出院书中载明马某出院后仍需休息四个月,卧床两个月,同时加强营养和护理。2015年5月,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许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马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调查,许某所驾汽车的实际所有人为扬州A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许某为驾驶员。该车分别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交强险,在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了商业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
2015年5月,马某找到本人委托我担任其代理人处理此事,本人,经过研究,在5月底就提交了起诉状,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许某承担了70%的医疗及各方面的费用,并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本人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利益,挽回了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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