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判公开之五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被判公开之五

 

查明事实:原告吴**系大丰市大中镇泰西村三组居民,系经营大丰市振华冷饮中转站的个体工商户。大丰市振华冷饮中转站经营场所位于大丰市区南翔东路28号,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载明的地址均为大中镇泰西村3组11排19号 。2012年3月14日,吴**向大丰国土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面公开关于大丰市南翔大道东延工程建设项目土地预审意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因建设使用大中镇泰西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同年7月24日,原告吴**向大丰国土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依法书面公开使用其房屋前所属地块(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泰西村三组238)进行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大丰国土局于同年8月9日答复吴**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同年10月18日,吴**再次向大丰国土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书面公开大丰市南翔大道东延工程使用申请人房屋前所属地块(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泰西村三组238号)进行项目建设所核发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征地批准文件、征地红线图及相关所有政府文件"。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载明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同时邮寄了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同年11月12日 ,大丰国土局作出(2012)第10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为:"吴**,本机关于2012年10月24日受理了你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纸质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你所申请公开大丰市南 翔大道东延工程使用地块的信息:该地块已于2012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转用,批准文号为苏政地(2012)349号(具体内容见相关批文复印件)。" 答复同时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丰市沿海高速连接线延伸段工程建设用地 的批复》(苏政地(2012)349号),该批复载明:同意大丰市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大中镇红花村、泰西村等8.2057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 地4.937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等等。2012年11月16日,吴**大丰国土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大丰国土局"依法书面公开大丰市南翔大道东延工程使用申请人房屋前所属地块(江苏省大丰市大中镇泰西村三组238号 )进行项目建设所核发的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大丰市沿海高速连接线延伸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2)349号)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涉及征地范围红线图及相关政府文件"。2012年12月7日,大丰国土局作出(2012)第1 6号《延期答复及提供证明材料告知书》,告知决定延期15个工作日,并要求吴**于2012年12月27日前提供该政府信息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相关证明材料。12月28日,大丰国土局作出(201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吴**,你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大丰市南翔大道东延工程地块征地相关批准文件等政府信息,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在办理中,因调查需要,本机关向你送达了(2012)第16号《延期答复及提供证明材料告知书》。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审查认为,你未能提供在征地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用房的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物权凭证,不能证明你获取征收该地块的政府信息是为了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因此,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本答复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大丰市人民政府或盐城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吴**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Dq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庭审调查,可以确定原告所称的"大丰市南翔大道东延工程"即为"大丰市沿海高速连接线延伸段工程,该工程征用了原告所在大中镇泰西村的农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都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另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原告的举证和当庭说明,原告吴**系大中镇泰西村三组村民,其宅基地毗邻南翔路,其经营的“大丰市振华冷饮中转站”位于大丰市南翔东路28号,应当认定原告申请公开涉及南翔大道东延工程建设用地的政府信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不予公开的(201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的“相关政府文件”不够明确具体,被告你应当明确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后重新予以答复。 Dq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Dq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撤销被告大丰国土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2)第20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Dq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大丰国土局于被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吴**2012年11月16日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Dq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摘自大丰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大行初字第0002号) Dq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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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9:5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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