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中违约金约定过高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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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一万元是我们双方的约定,白纸黑字,法院为什么不支持!”面对法官的调解,原告王某显得很气愤。 sN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王某与孙某原系同事关系,2012年孙某向王某借款2万元,口头约定1个月之内还清,因为双方当时关系较好,所以并没有写借条。可是直至2015年孙某仍未还款,王某只得从扬州追到如东,要求孙某写下借条,约定2个月之内还清,如果违约,愿意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王某的异地追债费用。可是直至2015年9月孙某仍未还款,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孙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承担异地追债费用3000元。 sN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应诉时孙某同意还款,但是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双方原来关系较好,且目前争议不大,承办法官决定先行调解,告知王某违约金的约定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并向其出示了相关法律法规,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sN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提醒: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问题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sN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来源江苏法院网) sN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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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9: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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