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案情回放】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8月21日和9月2日,张某在某路口将装有含琥珀胆碱成分药水的针筒式飞镖分别射向被害人李某和徐某,致李某头皮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致徐某昏迷37分钟,经鉴定构成轻伤。同年9月4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司法鉴定,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且无受审能力。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嘉定区人民法院提出对张某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嘉定区法院审理后确认上述事实,并认为张某实施的暴力行为,已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虽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根据其服药依从性及治疗成效等情况综合评定,张某确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于2014年4月4日对张某作出了强制医疗的决定。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同年10月27日,张某的弟弟张某某向嘉定区法院申请解除对张某的强制医疗。嘉定区法院受理并经审查后,于11月24日作出了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张某某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上海二中院认为,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仅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等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张某某系对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申请复议,因其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故决定不予受理。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不同观点】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险性,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作出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强制医疗机构、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人、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和人民检察院,综合上述条文可以梳理出两点:一是人民法院首次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相关人员不服决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二是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法律仅规定按时送达决定书,未赋予相关人员申请复议的权利。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张某某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第二种意见认为,相关人员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有权申请复议。理由是:首先,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应仅作字面理解,即“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不能限制解释为“对首次强制医疗决定不服”,否则难免有曲解法律本意之嫌;其次,首次强制医疗决定所审查的事实和继续强制医疗决定所审查的事实并非是同一对象,前者是对被强制医疗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是否需要就医治疗的评估,后者是针对治疗后的人身危险性以及治疗效果的评估,因而不属于一事不二理的范畴;三是任何权利都应有救济途经,无论是首次强制医疗还是继续强制医疗,都是对被强制医疗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相关人员均应有权获得法律救济。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张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官回应】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法院作出的继续强制医疗决定不能申请复议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强制医疗程序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设立的特别程序之一,赋予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鉴于强制医疗本身不属于刑事处罚,故该程序属于特殊刑事诉讼。具体而言:一是适用对象的有限性,强制医疗的对象是实施犯罪行为但又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不是任何精神病人都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二是结论的依赖性,人民法院必须基于医疗机构的专业意见才能作出是否强制医疗的决定;三是救济途经的特殊性,对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是申请解除和申请复议,而非是审判程序中的上诉、申诉程序。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医疗的救济途经有两种,一是申请复议,即被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等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该决定的申请;二是申请解除,即被强制医疗的人和其近亲属在被强制医疗的人接受一定的治疗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笔者认为,申请复议和申请解除是被强制医疗的人等所享有的两项彼此独立的权利。第一,申请复议不是申请解除的前置程序,精神病人及其近亲属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可以选择申请复议,或是放弃复议转而在接受一段强制医疗后提出解除申请;第二,申请解除不是申请复议的救济方式。从权利救济的意义来说,一般是作出裁决的机关对该裁决进行重新审查,或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决进行审查,不存在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决定的审查。就强制医疗而言,复议机关是上级人民法院,接受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机关是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下级人民法院,故申请解除不能视为申请复议的救济方式。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救济途径选择,即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后,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是否有权申请复议。之所以会产生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对诉讼法程序的基本原则以及条文之间的解读上存在理解分歧。对此,笔者赞同前述第一种观点,在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规定复议程序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不得创设复议程序,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程序法必然遵守程序法定原则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所谓程序法定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权利(权力)的有无以及行使的方式均以刑事程序法规定为前提。程序法定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司法不得在法律外创设诉讼程序。立法设置诉讼程序,司法执行诉讼程序。在制定法体系下,司法只能严格地遵守和执行立法设置的法律,不能超越权责而在法律外创设诉讼程序。二是司法不得对程序作扩大解释。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特征,诉讼程序相关条文也难免存在不完善之处,然而司法不能因为立法不足而对法律条文作扩大化解释,否则难免出现创设程序之嫌。就本案而言,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的内容,对申请解除强制医疗的,规定了审理形式、审理期限以及审理后的处理方式,但并未有申请复议的相关内容,也未有类似参照相关条款执行的规定。因此,根据程序法定原则,司法不得为申请解除强制医疗附加复议程序,或是嫁接其他条款。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对法律条文不能孤立地进行理解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律虽然以条、款、项的形式堆砌而成,但条文之间却有着内在逻辑联系。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以及执行四个环节,每个环节又由多个具体的程序组成,一条法律规范无法涵盖整个诉讼程序,故通常采用数条乃至数十条的条文来描述一个繁琐庞杂的诉讼程序。这些条文中,有的可以根据单条的规定理解程序内容,有的则需要组合前后条文结合理解程序内容,对规定不明之处,再由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本案中,应当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结合理解。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限期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第二款紧接着规定不服强制医疗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从立法逻辑来看,这两条文之间存在程序上的连续性。若认为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中包括继续强制医疗的,那么第二百八十六条也必然要适用于继续强制医疗程序,这显然突破了该条文的文意,也破坏了上下条文之间的紧密的逻辑关系。据此可见,申请复议的对象应当是指首次强制医疗的决定。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权利救济的有限性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刑事诉讼中,笔者赞同有权利必有救济,但同时也认为针对诉讼权利的救济也应当是有限的。设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家公权力、使被告人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同时诉讼程序还肩负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确保国家追诉的效率。从这一角度再来看,对诸如回避、上诉等权利救济,我国刑事诉讼法均作了时间和次数上的限制。本案中,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没有为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权利提供复议通道,但仍提供了另一条救济途径。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提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人民法院驳回,六个月后再次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可见,不服继续强制医疗决定并不是一种没有救济途径的权利,只是其救济方式不同于复议方式。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人民法院作出继续强制医疗决定的,其只能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二款于六个月后再提出解除申请,而不能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申请人张某某在提出解除强制医疗申请被驳回后,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受理于法有据。 itj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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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9: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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