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被商标局责令限期或改正?”

如何理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被商标局责令限期或改正?”

  

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6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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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使用”,应该是在商业活动中对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的使用,并指出判断商标使用行为合法与否的法律依据,不限于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 6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营者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商标法规定的使用行为;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办法,不适用于第(四)项规定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行为,他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如果注册人没有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且没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应该撤销其注册商标。 6sC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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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9:2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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