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 方 对 司 法 鉴 定 的 陈 述 意 见
患方认为,常德市某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在对肖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过错,陈述如下敬请鉴定专家采纳:
过错一:对支纤镜活检的病理报告分析错误,
并错误的认为必须立即手术
过错二:未进行充分鉴别诊断,草率决定剖胸探查术
患者因咳嗽、咯血症状就诊,咳嗽、咯血是肺结核、肺癌、支气管扩张等多种肺和支气管疾患的共有症状。痰找结核菌、结核菌素实验只需数十元的检验费,且是呼吸系统疾病最基本的检查方法,可某医院却不做这两项极其便宜、最基本的检查,对患者施行了大量昂贵的检查后,在无痰找结核菌、抗结核菌素实验等排除肺结核的检查结果的前提下,硬说原告得了肺癌。根本不考虑还有其他疾病的可能性。
患者初患肺部疾病、未接受任何治疗。某医院仅凭几项并不确定的检查结果,过分自信的、草率的决定为患者行切除身体器官的手术,医院的这种行为是对患者身体极不负责的行为,是错误的。
过错三: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
术前,医院为患者初步诊断为肺癌、炎性假瘤,告知患者及家属拟施手术为剖胸探查术(见手术同意书)。既是剖胸探查,目的之一是明确诊断。术中快速病检报告患者的病不是肺癌或炎性假瘤,而是肺结核。诊断既已明确,且肺结核的首选治疗方法为药物治疗,只有长期药物治疗无效等情况下才考虑手术治疗,医院理应立即中止手术,及时告知患者家属,选择下一步的治疗方案,决定是否继续行肺切除手术,而医院却没有这样做,在患者及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直接将患者的左全肺给切除了。直到手术结束回到病房,患者及家属才知道患者得的是肺结核不是肺癌,但整个左肺已被切除,患者终身残疾已成不可逆转的事实。
综上,医院在未进行充分鉴定诊断的基础上盲目为患者行剖胸探查术,并在明确诊断为肺结核,无手术切除病肺指征、未取得患者及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切除了患者的整个左肺,是严重违背诊疗规范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患者终身残疾的损害后果,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请鉴定专家本着科学的态度,做出公正的鉴定,以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患者肖某的代理人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人委托程兰英律师上诉,该案经过鉴定,医院有过错且负主要责任,经过一审、二审,赔偿患方8万多块钱。
本栏目:深圳龙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