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催 告 函
我所依法接受李某委托,处理李某与常德市某医院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查阅病历资料并详细询问李某及其家属在该院住院手术治疗经过,我们认为,该院在对李某实施诊疗过程中确实存在过错,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向该医院发起律师函,阐述理由如下:
一、医院为李某选择某方式错误。
医院为李某做手术选择的是麦氏切口,不是剖腹探查,切口仅5㎝长(见手术记录单),按诊疗常规,在硬膜外麻醉效果欠佳的情况下,应当并且只能改行局部麻醉,而医院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为李某选择了费用昂贵、危险性大、并发症多的全身麻醉,这是明显的违反诊疗常规的错误。
二、医院在错误选择全麻的情况下,又在麻醉过程中管理不当导致李某吸入性肺炎或者麻醉呼吸机潮气量选择过大,造成李某肺损伤、肺部感染
三、医院认为李某有感染性休克的诊断依据不足
李某在该院住院期间并无感染性休克存在。感染性休克只是医院为了掩盖自己的诊疗过错给病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而做的一个搪塞性的诊断。
综上,我所表示,医院在为李某实施诊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错误选择麻醉方式,又在麻醉过程中管理不当,造成李某肺部损伤的损害后果。正常情况下一个阑尾炎患者手术治疗的住院时间为八天,在该院住院费总计约四千元。由于该院的上述过错,李某的阑尾炎手术治疗在该院住院时间长达18天,花去医药费一万七千三百多元,还差点为此丧失生命,医院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向李某支付赔偿金一万四千元。
最后,我们希望该医院本着科学、诚信的态度,在接到本催告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与我们协商,妥善处理对李某的赔偿问题。否则,我所将代其诉诸法律。
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八年九月十六日
该案最终经过协商,医院赔偿患方8000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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