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止使用责任

被诉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时的停止使用责任

  

恶意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因处于同一地域而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不停止使用则不足以防止市场混淆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该经营者承担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民事责任。 Xn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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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09:0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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