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案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运输毒品案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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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云南省X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骆X犯运输毒品罪,向X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未提出异议,但其提出是一个叫“二哥”的人从四川租他的车到云南,在孟连县城“二哥”用过车子,返回途中从他车上查获的毒品不知从何而来。辩护人提出,毒品的外包装袋上无骆X的指纹,骆X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应当宣告其无罪。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X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XX日,被告人驾驶藏有毒品的车牌号为“川A5V165”的黑色长安轿车从云南省孟连县经景洪市前往四川省成都市。当日2350分,途经普洱市思茅区刀官寨时,被公开查缉的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排两扇门夹层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1块,净重5 589克。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普洱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当惩处。骆X利用交通工具以隐蔽方式运输大量毒品,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其提出不知车上有毒品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骆小林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第57条第一款之规定,X市中级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骆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宣判后,骆X不服,以不明知所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藏有毒品.认定其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云南省检察院以书面意见形式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将此案发回重审。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云南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始终辩解不知道所驾驶的轿车车门夹层内藏有毒品,本案又无证据能够印证骆X明知毒品而进行运输,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5 589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指出在证据上需要补充以下问题:(1)X在公安机关审讯及后来会见辩护人时称:他是受“二哥”的雇用,为“二哥”等三人开车到孟连县并住了三四天。其住在榕孟旅馆306号房间,未用身份证登记,其间有个叫“阿信”的服务员帮骆X买过水果。请公安机关调查该地有无该旅馆和叫“阿信”的服务员,并出示混合照片让该旅馆服务员辨认。(2)请公安机关查证骆X的手机通话清单,以证实其是否与供述的“二哥”的手机有过通话联系。(3)二审辩护人提供了200851 1日,骆X所驾驶机动车在昭待公路因超速被交警处罚的通知书及照片,从照片上大致可看出是四人乘坐该车,以印证骆X的供述。请与该交警核实此事。(4)X在二审辩护人会见时称,“二哥”住成都市资子金中路的一农行对面的小区,该小区附近有一广场。“二哥”的妻子叫“娟娟”,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二哥”。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X市中级法院重审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未果。201XX24日,X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诉),并于当天将骆X释放。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主要问题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把握有关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证据要求?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裁判理由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运输毒品罪要求被告人客观上有运输毒品的行为,主观上有明知是毒品并运输的故意。对当场查获毒品的案件,要重点审查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包括对是否是毒品的明知和运输对象的明知两个方面,不能仅凭现场查获毒品就客观归罪,当然地认定被告人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对此,最高法院2008121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判断被告人对涉案毒品是否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供述,而应当根据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证据,结合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对于运输毒品罪而言,即使被告人否认自己对毒品的明知,但如果根据其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能够推定其主观上是明知的,也不影响定罪。其实质就是要确定犯罪人与毒品之间的一种主客观统一的对应关系,也就是人与毒的对应关系,达到真正的“人毒俱获”。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运输毒品犯罪而言,自然也要遵循一般的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主要体现在所有的犯罪事实必须均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不能出现无法排除的矛盾,最终得出唯一确定的结论。反观本案.从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对毒品的主观明知。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根据在案证据,无法确立人与毒的主客观对应关系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毒品案件往往直接证据较少,尤其是在犯罪人未作有罪供述的情况下,故实践中公安机关经常以人毒俱获作为案件是否破获的标准。但“人毒俱获”并不是简单地在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并从其处查获毒品,人与毒不是简单的并存关系,而是内在的主客观相统一的整体。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人明知是毒品,明知自己实施的是毒品犯罪行为,而且客观上毒品确实是行为人实施的本次犯罪行为所获得的或者与之相关的物品。只有通过证据实现了人与毒的完全对应,才能称之为“人毒俱获”。而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轿车内发现了毒品,但骆X始终否认自己明知车上装有毒品。而从骆X行为的过程、方式以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分析,毒品是在其车门夹层内查获的,其又是车辆的驾驶者,车内没有其他人,其是一个人从云南省孟连县返回四川省成都市,这些情况是最有可能推定其具有主观明知的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无法直接推定其主观上对车上藏有毒品是明知的,要准确认定骆小林主观上明知,还必须有其他具有排他性的客观性证据。但是,本案缺乏的恰恰就是这种客观性证据。首先,被查获的毒品上没有骆小林的指纹,这就无法证实其直接接触过这些毒品;其次,对于骆X为什么会运输毒品、毒品来自何处、要运往何处以及其他相关情节等也均无证据证实。由此难以确定骆X与毒品的关系。最后,骆小林辩称自己是被人租车,其间车还被人单独使用过,其在途中还接触过哪些人等。而这些辩解如成立,则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车内藏毒的可能性。这些辩解公安机关都没有核实其真伪,均无相反证据能够否定骆X的辩解。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无法仅通过在骆小林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这一客观事实就推定骆小林明知车内有毒品。因此,本案定罪的主观要件缺失。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06月“两院三部”共同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经查清;(五)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五)被告人的罪过;(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因此,办理死刑案件,包括毒品死刑案件,必须做到证据与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而本案中,指控骆X运输毒品的主要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独自驾驶的车后门夹层内发现了藏匿的毒品。然而,骆X始终供述是一个叫“二哥”的人在四川省租其车来云南省,并借用自己的车出去接过人,自己并不知道车里有毒品,自己担心家里地震情况于是先回四川省。骆X的上述辩解符合常理,与上述客观性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另外,骆小林因超速行驶被交警大队处罚的照片上显示车上有四人,这也与骆X供述的当时车上有四人的情况一致;而在毒品的外包装上也确实没有提取到骆小林的指纹。该两项证据进一步加剧了证据之间的矛盾。这些矛盾无法得到合理排除,证据之间没有形成完整的定罪锁链。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在案证据无法得出唯一结论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两院三部”的上述规定,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不能出现其他合理的可能性。根据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当时是一个叫“二哥”的人租其车并拉了另外两个人,车内一共四人。该供述有交警大队处罚骆X超速行驶的照片予以印证;骆X称自己不知车上有毒品,而租车期间“二哥”又曾独立驾该车离开,故无法排除在“二哥”驾驶期间,其他人往车上藏匿毒品的可能。公安机关根据骆X提供的线索又未能抓获“二哥”等人,也未调取骆X与“二哥”的通话记录。另外,骆X供述了他们所住的旅馆房间,住宿期间有一个叫“阿信”的服务员还帮他买过水果,公安机关亦未查证上述线索。由于公安机关未能将其他犯罪嫌疑人抓获,亦未查明骆X与其他三人的联系情况,故不能完全排除“二哥”等人在车内藏匿毒品进行运输的可能。即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存在骆X独立作案、与其他人共同参与作案、其他人独立作案三种可能。而第三种可能直接影响到骆小林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对运输毒品具有主观上的明知,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不能得出骆X运输毒品的唯一结论,因此,不能对骆X定罪,更不能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 FJ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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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0: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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