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强拆】区政府强拆行为被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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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北京方政告官律师团 李顺华律师、谢瑞青律师 YG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查明事实:童*等原告的房屋位于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集镇小区内,拥有合法的产权(集体土地),其所在的集镇小区2013年10月21日被纳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范围之内。2013年7月5日、2013年7月11日铜陵市城乡规划局颁发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3年7月15日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铜国土资预征字(2013)2号《征收土地预公告》(西湖镇集镇小区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8月8日、2013年8月12日被告在征收范围张贴了《关于在铜芜路绿化带征收范围内停止经营等事项的通告》、《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西湖镇集镇小区)征收安置实施细则》,原告按照细则要求向被 告下属西湖镇镇政府递交了征地所需证件,2013年8月20日被告下属西湖镇镇政府张贴了《告知书》,2013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皖政地(2013)560号文件《关于铜陵市2013年第10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用包括 西湖镇集镇小区在内的集体土地,2013年11月1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并张贴了《限期搬迁通知书》,政府工作人员对征收政策广泛进行宣讲,但就拆迁补偿问题 原、被告双方始终未达成协议,2013年11月8日被告依照《铜陵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童斌等原告房屋进行了拆除。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3)560号文件的批复,2013年11月13日铜陵市人民政府发布了铜政告(2013)10号《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2013年11月18日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铜国土资(2013)490号《铜陵市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YG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认为: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改善人居环境,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铜陵市狮子山区辖区的土地,用于铜芜路绿化带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收工作是其法定职责。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未征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征收人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强制拆除。本案被告认为拆除童斌等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助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强制拆除,应当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第十四条规定,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进行审查,是否受理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童斌等原告拥有合法的房屋产权,其所属的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童斌等原告拒不交出土地,是否强制执行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YG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被告拆除童*等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童*等八名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YG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童斌等八名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YG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摘自: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铜中行初字第00001号) YGd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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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10: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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